傳統父權社會對於兩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,對於男性發生外遇行為的形容詞包括風流倜儻、齊人之福、拈花惹草;形容女性外遇行為的形容詞有紅杏出牆、水性楊花、不守婦道、討契兄(閩南語發音)。
現代提倡平等的思想下,兩性外遇同樣受到譴責,認為是破壞家庭幸福、對配偶不忠的行為。
外遇是指有婚姻關系的其中一人,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系,也稱作婚外情、出軌。英文稱為Affair,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,有損壞名譽之意。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,在社會學辭典中,外遇即有發生性交(通奸)行為,屬于婚外性行為之一種;若僅有「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」而無實際的性接觸,可稱之為精神外遇。法律上,性關系被視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,此性關系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發生自願性的性行為。
根據台北市觀音線協會于2002年6月的調查,台灣有4%的已婚民眾有外遇經驗,以此數據推算,外遇人口約46萬人以上。因為外遇可能引起外遇型精神疾病,是一種因遭遇外遇情形而引發的憂鬱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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