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,抓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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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和解書 簽了辦不到 

【聯合報╱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
李姓女子告丈夫和徐姓女同事有婚外情,徐女同意不再和男方聯絡,付七十萬元和解,還訂契約答應不再以任何方式與男方聯絡,否則每被發現一次就罰款十萬元;徐女不到一周就和男方通電話十五次,而被法院判她應依約賠償一百五十萬元。

判決指出,徐女明知和解書的約定,還多次打電話給男方,顯見每次違約罰十萬元,不足以嚇阻兩人的聯繫,違約金並不高。

徐女認為和解內容違反民法規定的公序良俗,沒有效力;法官不以為然,在判決指出,契約是雙方自由約定,徐女有獨立自主人格,有自主權決定是否不再和男方交往聯繫,若她不再和男方交往,就不必罰款,因此契約仍有效。

李女丈夫和徐女同在中央印製廠工作,兩人日久生情,李女去年五月間掌握到丈夫通姦的錄音證據,向檢方提告;徐女要求和解。

徐女答應賠償李女七十萬元,同意李女要求切斷和男方關係,不得再私下與男方見面、通電話、傳簡訊、收寄EMAIL、或用網路聊天,每被發現一次,罰款十萬元。

兩女簽下和解書後不到一周,徐女就忍不住打電話給男方,五個月內打了十五通電話;李女從通聯紀錄查知後,告上法院,要徐女賠償。

徐女辯稱,這種和解約定,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通訊權,她懷疑「中了仙人跳」,李女可能和丈夫勾結,設計害她簽下和解書,而男方曾答應願意幫她付七十萬元和解金,卻只給她二萬元,害她去貸款還錢;她打電話向男方要這筆錢,沒有曖昧行為。

法官認定,依據錄音證據,指徐女與男方藕斷絲連,兩人在車上對話曖昧,顯見徐女並沒有認錯的心意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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